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舌戰中朝除二氏 風聞西域動諸番(3)

2025-05-30 作者: 清·夏敬渠

一、嗣後一切寺觀,或廢或改,並無僧道尼姑住持之所,其不在禁例之至聖廟以外,如文武廟、風雪水火龍神一切報本反始之祭,及城隍、土穀等廟,向來亦以僧道專司香火者,其後殿旁廡往往雜供佛像仙真,均宜拆毀。

一、寺觀僧道數目查明辦理,亦分等第處置,地方官於查造之後,即行昭告:如僧道中平素作惡害民、及民間不拘奸淫誘騙、倚勢橫行、訛詐錢財、左道惑眾,但有實跡可指者,準軍民人等各赴地方官呈訴,立即拘拿,訊實重懲;此外不過茹素念經,未犯罪案,或自動出家,或因貧遁跡,昏作平人論,既不許其為僧為道,自應開其生路,籌畫教養,俾為良民。除有家室親屬呈請還俗者,聽其自去之外,一改寺觀為養濟院,凡僧道尼姑年六十以上,龍鐘衰頹,不能任事者,概送院中養贍,以終餘年。一改寺觀為工藝局,收留僧道,養而兼教,分有三等:年三十至四十者,學習力作工藝;四十至五十者,力不及學,合作細巧輕易手藝;五十至六十者,筋力愈衰,令作最輕易手藝。以上三等,各因其材而從其願,惟不得閒居無事。學至成功,力足自給,準其出院,各就生業;不能成功,不能就業,年滿六十,進入養濟院。所有章程,另方專條,隨同刊發辦理。自十五歲以上,三十以下,分彆性質,從優教育,如聰明俊秀,曾讀書識字,粗通文義者,入書院教導;勤能樸實,未經讀書識字者,分派各店鋪工作習業;其十五以下,無論沙彌道童,均送義塾讀書。所有書院、義塾章程,亦專條刊發。以上處分內,尼姑道姑除年老應入養濟院以外,四十歲以下,或為傭婦,或願擇配,十五歲以下,或領作養媳,均由地方官察看情形,慎重辦理。

一、各僧道尼姑,無論年紀大小,自願仍歸俗家者,悉聽其使。地方官派人探詢,必須本人之父母、妻子、丈夫、翁姑,或房族長輩到堂認領,與本人親供吻合者,方準具狀領去。如領後仍有流落無依情事,追究認領之人。

一、各僧道尼姑,無決仍歸俗家及在官設養教各處,均改服俗家冠服,不得仍作釋道裝束,僧尼等一樣蓄發。

一、各寺觀私蓄銀錢等貨,自官查之後,該僧道等不得私自移藏,聽候留撥,悉充善舉。

一、各寺觀房之內,除動用諸器無乾禁例,其餘法事莊嚴音樂及僧衣僧帽,凡釋道二教專用之物,均應毀棄,如民間私藏者,一律繳官,量予賞銀,或自行銷毀,悉聽其便。

一、各寺觀塑像,除土木偶彩繪畫幅應毀壞,其銅鑄神佛像,由地方官解司,發錢熔鑄;如民間有供奉銅像神像,亦令繳官給價。

一、各寺觀改各項各舉,以寺觀之財產教養僧道,如經費有餘,即可擴充,凡民間貧苦之家,無力讀書習業,及老年失養、婦女願守節者,酌量兼收於養濟院一項之內,並添設恤嫠善局,永以為例。

一、自宏治元年為始,天下州縣不準剃度,如有民間貧苦疾老、無依無養之人,自有養濟院收留,不得以看破世故擅作出家之想,或學僧道行徑,或就家中焚修。嗣後凡私立教會者,以謀反治罪;擅建佛堂,受戒修行者,照邪都為首例;私藏經卷,茹素供用者,照左道惑眾例。

一、除滅邪教先正人心,鄉愚無知,狃於習俗,誹謗驚駭,在所不免;地萬官酌量改革。凡鄉間寺觀為各項善舉之所,宜派正經紳士,齒尊望重鄉耆,開設講堂,力闡崇正辟邪之旨。該地方官隨時考察,限以年月,如在限內化導有方,著為成效者,具詳保舉。

一、自奉文這日起,予限一個月,查明冊報;即自冊報之後,予限五個月,即將以上善後事宜,次第興辦。各府府尹督撫查所屬辦理遲速,隨時奏聞,分彆勸懲;其各項善舉條目,發府尹督撫轉飭遵照,不得逾一月以外。

負圖看畢,大喜道:‘如此施行,二氏安有不絕根株者耶?弟素有此誌,惟嫌僧道太多,禁絕之後,無從安頓。且二千年來人心陷溺,彼教中忠臣義士,未始無人;一旦形格勢禁,難免倔強不服,若事刑求,又傷天地之和。弟故籌思再三,迄無兩儘之道。”(未完待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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