舌戰中朝除二氏 風聞西域動諸番(2)
一、裁革天下僧官、道官,自僧籙司左右善世,道籙司左右正一以下,一概革除;其僧道有泰勒封名號者、追回敕書,所賜紫衣寶朝繳銷貯庫。
一、番僧喇嘛,紅黃—教,自元朝由蒙古國俗尊奉封賞,始有按年輪流進京朝賀之例,本前相因未改;其自宏治元年為始,停止朝賀。
一、龍虎山真人世襲,自宏治元年為始,停止冊封,該真人亦無庸進京朝賀,聽候歸入善後辦理。
一、各直省凡有寺觀幾處,除城隍、土穀、文武廟,非二氏教者,各督撫分飭所屬府州廳縣衛查明數目,詳奏施行,應天、順天由府尹辦理。
一、城隍、土穀、文武廟,暨功德及民,列入祀典者,其後殿旁廡,如有住持僧道,供奉佛天尊塑像者,亦分飭查勘數目冊報。
一、僧寺道觀之處,女尼道姑焚修庵堂,暨帶發修行,托名教會,誦經募化,符咒醫病,凡涉釋、道二教者,無論廟宇、家堂、但供神佛像位者,亦一體由地方官查明冊報。
一、寺觀田產房屋,隨同僧道尼姑人數,一律查明冊報。
一、向來剃度僧道,由僧綱、遵紀司稟縣立案,自宏治元年起,一概不準剃度。其孤貧無依自願出家者,奉文之後,地方官出示曉諭,各寺觀均不準收留。應暫歸各本處救濟孤老諸善堂收養,俟有善後章程,再行辦理。
一、自奉文之日為始,地方官即出示嚴禁,外來遊方僧道不得人境;各所屬城鄉寺觀僧道亦不得出境朝山幕化,以憑各就界限,確查人數;其已在境內沿街抄化者,分彆押送寺觀,暫行安頓。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專觀庵堂中人,除早晚出入兩次外,不準擅自出外,聽候稽查;民間喪事超亡,生日祝壽,均不準延請僧道禮懺;該地方官察得專觀向無存儲糧食,專籍經懺度日者,另冊登記,每日每口配給口糧米若乾,俟善後開辦,作正開銷,仍不得濫支冒給。
一、自本文出示之日起,無論軍民人家,如有供奉釋、道二教神佛者,均令毀廢;若愚民敬信,不敢焚棄,移送寺觀,亦聽其使;法器經卷.亦一律不準私藏。
一、自奉文出示之日起,各城鄉市鎮所賣寺觀所需、僧道所用之物,如衣服冠履、木魚鐃鈸之類,以及印造經卷、雕塑佛像之店,一切已成之物,均繳送地方衙門,由官本前給資本,侯善後開辦,作正開銷。
素臣國指與負圖道:“此十二條,皆人手稽查之法,其節目較繁,總須各省查造數目,奏報進來,方可逐事施行。惟京城內拿禁許多僧道,稽遲太久,恐有來便。昨聞聖意,擬將前後章程一並發出,二月初一日,即先從京城辦起,以後各省報到,隨時準行。並密令邊省,於查造具奏之後,即照善後章程次第興辦,不必再俟諭旨。如此,則遠近畫一,時候不甚參差,而邪僧妖道,亦無躲閃之法矣!”負圖連聲稱善。因把那本展開再看:
一、僧寺道觀,分彆等第,酌量改作。其有田產花業者,仍隨房屋充作善居;若房屋卑隘,並無產業者,地方官分彆拆毀;係人家自造者,歸原主管業。其第一等叢林洞府,改建書院、義塾及先覺、正氣、遺愛各祠堂,或作育嬰、養老諸院、各視房屋大小,產業多寡,分彆辦理;第二等寺觀,改建工藝公局,及冬夏之月施舍衣粥村藥善堂,亦視大小多寡辦理;第三等寺觀,各以坐落地方所宜增置善舉之處,察看定奪。
一、寺觀既分三等酌留改作,其委巷隙地,隨便構築之小廟院.本係貧苦僧尼募化棲止之所,亦無財產,不合充作善舉之用,一律拆毀,該地方紳民保長不得阻撓;其紳宦家孤寡男婦,晚年習靜居處,技修有所,原謂家庵,即令本家收回;如無本家,責成宗族;並無宗族,始由官辦。有財產亦一樣充拔善舉。
一、名山古跡,紺宇琳宮,藉為點綴。如去城較遠,不合一切善舉之用,改為祠堂,各以地方名宦鄉賢,入祠奉祀;此等處所,不須經費,所有原隸寺觀收息之四房各業,撥充他處善舉。(未完待續)
